×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公告

2023-12-29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公告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倡导、鼓励社会各界资助我省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范资助和受资助行为,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保护资助人、受资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我厅起草了《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公告发布30日内,即: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2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邮政编码:510045。信封上请注明“《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件rst_jubaochu@gd.gov.cn,主题请注明“《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三、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建议并在线提交。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 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修改稿).docx

2、 《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9日

关于《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29日,我厅公开征求《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序号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个人觉得对资助城乡居民参保的对象,重点关注下居民参保人的成年子女,因为父母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提高,以后可以减轻参保人子女的赡养负担。对于连续2年按照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同步资助父母参保的,个人觉得当地政府部门,或者村委会应该给予表扬,印发荣誉证书,并大力宣传,让其它居民大力资助自己的父母,并全省推广!采纳。 第五条包含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经过省批准可对为资助参保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助人氛围。
2同一参保人当年度获得的社会资助和集体补助金额之和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标准。当年度社会资助(或集体补助)金额已经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标准的,对应年度不再实施社会资助(或集体补助) 建议修改为:同一参保人当年度获得的社会资助和集体补助金额之和不超过上一年广东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年缴费标准。当年度社会资助(或集体补助)金额已经达到对应年度上一年广东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年缴费标准的,不再实施社会资助(或集体补助)。不采纳。 此规定是根据人社部(人社厅函[2022]30文)制定。
3建议对资助人的金额达到年度3500元以上的,纳入个人所得税减免,政府可以税收支持下。不采纳。 所提建议事项不属于本意见调整范围,相关事项按规定办理。
4(一)直接资助给受资助人。 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就资助的资金和用途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可参考附件1)。协议签订后,资助人向受资助人参保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助申请,并提供资助协议及相关受资助人名单、资助金额等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核实有关信息(包括受资助人参保情况及其可受资助的额度)后,资助人按照资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不超过可资助额度的资金转入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到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照资助名单为受资助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划入受资助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同),并将结果反馈给资助人和参保人。 建议修改为:直接提供受资助人和资助人的身份证电子照片给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就行了,并标准金额就可以,由资助人手机转账到制定金融账户就可以。不采纳。 社会资助行为要规范操作,相互有协议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范流程办理。
5考虑农民外出打工很频繁,对于资助人给受资助人的资助手续,建议可以让在家的配偶或者子女代为办理,最好是可以线上办理渠道,足不出户就完成资助手续,望采纳。采纳。
立即登录